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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免于刑事处罚条件之成就)

发布时间:2020/6/14 20:16:00浏览次数:3156

  【案情简介】
  江苏某公司在没有获取金融许可证的情形下,以1.5%、2%、2.5%不等的月利息和分红为回报,吸收马培成等165人投资江苏某公司的东大种植基地、浦南南美对虾养殖基地、赣榆中华鲟养殖基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30万元。直接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申某某全部参与。2015年5月6日,被告单位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至南通公安局崇川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所吸收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及时清退了全部所吸收资金(因被告单位能及时给付利息,部分投资人不愿意提前接收偿还,通过大量工作,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清退。因有极少数联系不上的投资人,另在公安机关存放50万元作为清退保证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江苏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申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江苏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苏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申某某自动投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办案思路】
  辩护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三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之规定。只要能够证明所吸资金全部用于经营活动,在起诉之前能够全部清退所吸资金,则被告人是有免予刑事处罚的空间的。
  一、辩护人要求被告人:
  1、将能够证明用于经营的证据全部提供给公安机关。
  2、要求被告单位将所吸收资金全部退还给投资人。
  二、审查起诉过程中:
  辩护人及时与公诉人沟通,除口头陈述观点外,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希望能在审查起诉时能够不起诉。遗憾的是,公诉机关认为吸收存款金额巨大,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不起诉的意见,只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辩护人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反复陈述了辩护观点,提前向法官提交了辩护词。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词节选】
……
  五、本案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人申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被告人申某某系自首;
  2、犯罪情节较轻
  1)所吸收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已经清退了全部所吸收资金;
……
  5、如果说本案被告人申某某被判刑,会对企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一点也恳请法庭予以关注。
  被告人申某某投资经营的公司是某区重点扶持企业,在当地影响很大,这一点也恳请法庭予以关注。
【办案心得】
    1、受理本案后,辩护人及时与侦查机关、公诉人、承办法官沟通,陈述辩护人的观点。
    2、在大多数投资人不愿意提前接受清退的情形下,通过耐心的工作,使得他们愿意接受清偿。针对极少数投资人故意失联的情形,提出在侦查机关存在50万元保证金的建议,致使公诉人在起诉时认定吸收存款已经清退这一事实,为免于刑事处罚奠定了基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免于刑事处罚条件之成就)  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