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现在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尹某法轮功案(某市法轮功案自愿认罪第一案

发布时间:2020/6/14 20:17:37浏览次数:1689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明知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仍先后9次将法轮功书刊、法轮功光盘、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反宣币、内有法轮功视频文件的MP4播放器向他人传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向他人传播有法轮功内容的书刊、光盘等,使法轮功得以传播……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另,被告人尹某因违反社团登记管理规定从事活动,于2000年4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在天安门广场集体修炼法轮功,于2000年8月26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于2000年12月20日、2004年10月25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三个月;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10月27日被假释。

  【办案思路】
    1、明确告知不做无罪辩护。
  2、刑法规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尹某系累犯,没有其他从轻情节,这次刑期也不可能低于四年。
  通过与其沟通,知道其深受法轮功、李洪志的毒害……中毒很深,但是觉得其本性不坏,如果说能够自愿认罪的话(在启东历史上还没有法轮功犯罪的自愿认罪,把此想法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后,承办人很是认同,同时均表示不抱希望),则可以在量刑时求得从轻的机会。
  为了能使其自愿认罪,便主动与其谈论“法轮功、李洪志”,探求其痴迷于法轮功的原因:与其谈论“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宗教的教义及与法轮功的区别,揭露法轮功的欺骗性……”;一次在聊到佛陀“割肉饲鹰”时,我强调佛陀“舍己为人普度一切人生”的伟大,“这才是宗教”,尹某说法轮功也讲究“舍己为人”,我当即说“法轮功舍己为人是悖论,是欺骗他人的……如果说你也愿意舍己为人的话,你就应当认罪,为自己家人着想,争取从轻量刑……”。通过不懈的努力,其终于愿意认罪,从而为从轻判决求得了机会。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尹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词节选】
……
  被告人尹某让人同情之处
  1、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被告人尹某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
  2、被告人尹某平时待人接物很好,在家里也是个好妻子,好母亲,其不仅能尊老敬幼,与邻里关系也很好。但因受“李洪志8岁得上乘大法,具大神通,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功力达极高层次,了悟宇宙真理,洞察人生,预知人类过去、未来……。”等虚假宣传的蒙骗,将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奉为宝典,因而走上犯罪之路,其确实有让人同情之处……
综上,被告人尹某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其受他人蒙骗的遭遇却也不能不令人同情。因此,本辩护人建议,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自愿认罪的情节,在认定被告人犯罪的同时,更要体现刑罚的谦抑功能、教育功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被告人尹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尹某在本案中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的典型意义),对被告人尹某给予从轻处罚。谢谢!
    尹某法轮功案(某市法轮功案自愿认罪第一案)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