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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罕见的遗体捐献纠纷

发布时间:2020/6/14 19:58:44浏览次数:1438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现代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遗体器官捐献已经逐渐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并被认为是一种移风易俗、破处封建迷信,发展科研、树立社会新风尚的道德义举。然而,由于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一旦发生遗体捐献纠纷,当事人双方莫衷一是,法律界人士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理。本案就是国内一例较为罕见的遗体捐献纠纷,我所律师通过分析该案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进行了合法、合理、具体而缜密的辩护。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辩护意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维护。
 
案情简介:
  原告李正昌与妻子王惠在1992年2月制定一份家庭协议书,均自愿表示在逝世后,将自己的遗体捐献给医疗科学事业。对此,子女(李文敏、李永浩、李正浩)均书面明确表示尊重和支持。王惠长年抱病,一直由长女李文敏照应料理。2005年1月28日晚,王惠因心律失常、医治无效在南通某医院不幸逝世。2005年1月30日,长女李文敏负责母亲的追悼会,并在父亲李正昌和小弟李正浩在场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对母亲遗体火化。2006年12月12日,李正昌起诉长女李文敏,认为李文敏擅自将其配偶的遗体火化,侵害了原告配偶捐献遗体的意愿和原告配偶对于自己逝世后遗体的处分权,违反了家庭协议,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侵害。
 
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正昌认为被告李文敏侵害原告配偶王惠遗体捐献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具结悔过,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代理词
  我所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本案的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两个层面进行维权辩护:
  从案件的事实层面来看,被告李文敏火化母亲遗体是在她遗忘了曾经有过所谓《家庭协议书》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得到弟弟李正浩支持认可。在追悼会以及火化时,原告李文敏和另一弟弟李永浩均在场知道并默认,同时所有在场的近亲属也均未表示反对火化王惠遗体的意见,仅仅是李文敏作为近亲属的代表在《火化申请书》上签了字而已。也就是说,李文敏在火化申请单上的签字其实正是所有近亲属共同意思的表示。在原告无法举出其当时明确反对火化遗体的证据情况下,应当认为原告对王惠遗体火化是知情和默认的。
  从本案的法律关系层面来看,一方面,在我国,有关遗体捐献问题尚无国家级的立法来专门加以规范,只有上海等某些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规。根据这些法规,遗体捐献首先要求死者生前必须办理捐献遗体登记手续,其次要求捐献当事人必须指定捐献执行人。但在本案中这两项手续都没有,甚至连明确的接受捐献的单位都没有。基于这样的情况,从实体法律关系来看,由于没有明确的遗体捐献执行人,王惠遗体的处分权就属于本案原、被告以及李永浩、李正浩四位近亲属,并且这四人的处分权地位是同等的。在法律上,我们不能说具有同样处分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谁侵害了谁的处分权益。即使王惠生前对自己遗体处理有过捐献的意思表示,但捐献遗体的协议不属于对一般财产的处理约定,捐献者的亲属火化她的遗体仅仅是对她的个人遗愿的不尊重和不履行,属于道德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可以约束,更加够不上对其他人相关权利的侵犯;而从程序法律关系来看,由于王惠生前捐献遗体的家庭协议约定过于宽泛,对于遗体捐献执行人、具体的捐献接受单位都没有明确,这就导致了其生前的意思表示在程序上根本无法加以执行。另一方面,本案原告以被告违反家庭协议为依据而提起诉讼,如果认为是违约,那么依法根本不可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等本案的各项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认真听取了我所律师的代理词,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李文敏向原告李正昌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注:本案所涉当事人李正昌、王惠、李文敏、李永浩、李正浩等均为化名。)